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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的焦点分歧(中)

                    ——兼答天则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商榷

 

 

土地制度改革焦点分歧之四:什么是我国城镇化用地制度的主要问题?

 

这些年来我国城镇化扩张、土地改变用途和规划走的是政府主导的土地财政道路,即政府统一向农民征地和在城市收储工业企业土地,然后用土地质押贷款并推出商住用地拍卖,获取资金用以城市建设和补贴工业用地推动招商引资等。这种土地财政模式在长期内被认为是低成本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有效途径,因而成为城镇化用地的主导形式。近年来,随着农民权益诉求上升,社会舆论支持,征地摩擦冲突不断,各地政府为了维稳被迫不断提高征地补偿。这样,越来越大的建设摊子和攀升的土地补偿成本使地方政府普遍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同时,依靠卖地和土地抵押的发展模式使地方政府不断加深了对高地价从而高房价的依赖,房地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绑架了国民经济和宏观经济政策,孕育着中国经济和金融不断增大的风险。

对于现行土地财政模式,应当说社会各界虽出发点各异但普遍持强烈的批评态度。主流的意见认为,土地财政的主要问题是政府垄断了土地供应,并拿走了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对失地农民利益保护严重不足。因此改革的方向是除了最必要的公益用地之外,政府退出征地,让农民成为受益主体和市场决定土地供应。政府至多是做好规划并监督执行就行了。这个意见迄今并没有被政府接受,应当说首先是经济原因。因为如果政府放弃土地收入,还要再花大钱进行公益土地征收,投巨资搞基础设施建设,那政府的财政缺口和负担就更会成天文数字。这靠今后新增税收来弥补并不现实,靠政府更多发债也只会拖延而不是解决问题。不过,政府尽管可以顶住批评,坚守土地财政,然而在商住用地公开拍卖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与征地成本存在巨大差额的情况下(这被形象地描绘为“拉走一头牛,补农民一只鸡”),土地财政的实行不能不遭遇极大阻力和冲突,从而迫使政策在社会普遍的道义谴责中被迫不断退却和让步。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就是增加失地农民补偿和通过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来缩小征地范围。显然, 增加征地补偿的成本支出和缩小征地范围减少收入,会从收支两方面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压力。这固然体现了中央政府改革的决心,但在土地财政基本维持的大格局下,可以预见它既不能真正解决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房地产市场对政策的绑架,也不能消除各方面的批评,还缩小了我们处理人口城市化各种更大问题的政策选择空间。

那么,为什么政府在土地财政问题上陷入了四面楚歌、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特别是如果政府确实在拍卖土地上赚了大钱,为什么各地政府又都普遍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政府后撤、农民自主是城市化用地的成功道路吗?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搞清我国城镇化用地制度的主要问题究竟是什么。

从比较的角度看,我国现行的城镇化用地模式的主要问题并非是政府垄断。因为在当今世界普遍实行的土地用途和规划管治下,发达国家的建设用地供给也不是市场而是由立法和行政当局的规划和许可决定,成功现代化的日本、韩国、台湾、新加坡在高速城市化阶段建设用地供应也都是政府垄断的,而城市化现代化发展受阻的多数东南亚国家倒普遍是政府缺位、地主豪强控盘;也并非是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大头,因为与日韩新台一样,这些土地增值主要都用于了基础设施建设即土地开发本身;甚至也并非农民利益普遍受损,因为在确有大量远郊区农民利益严重受损的同时,城郊和城中村的很多人相反都因土地致富。

因此,与很多人简单推断的不同,中国城镇化发展用地模式的真正问题在于, 与日韩台城市化过程中大部分农民自由迁徙进城、土地制度分配优先考虑进城农民和移民的安居不同,也与新加坡、香港这两个城市经济体政府为广大中下层居民普遍提供保障房不同,我们的特色恰恰是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脱节,城市化发展和土地利益分配中基本不考虑进城农民和移居就业者这个城市化的主力军。旧城区、城乡接合部和棚户区改造也不是安置而是赶走移居者。进城农民工普遍居无定所、妻离子别,老小在家乡留守。离乡不离土的半调子城市化成为经济发展、人力资本积累和农业现代化的主要瓶颈,也成为社会稳定的主要威胁。因此,如果将城市化快速转型期人口转移的主体纳入视野。那么,城镇化用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并不是再如何大幅度增加城郊失地农民的收益(他们合法权益当然应当受到保护),而是如何保障占总人口比例更大得多的进城农民和其他移居就业者的安居权利。

我国城镇化用地制度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政府的裁判员与运动员身份不分,将规划权包括规划变更权和土地变性收益权混在一起,土地收益与土地自身的必要基础投入支出账目不独立,卖地收入在形式上完全进了政府的口袋。因此政府自己在瓜田李下,缺乏执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政府在土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益、绿化用地等方面投入很大,但人们只是看到了政府公开拍卖的那部分商住用地的暴利所得。这样,即便地方政府因城市化发展负债再多,并得不到社会的同情支持,相反被认为是掠夺了土地收益大头在自肥和搞政绩工程。与此同时,依赖土地升值为进一步发展筹措资金和还债还息,政府客观上又成为地价及房价不断攀升的推手。这样土地财政就从最初为了降低工业化城市化成本的制度安排走向自己的反面。日韩台的城市化用地则与我们明显不同,日本和韩国都是用国家设立的公益性的公团和公社去从事基础的一级土地开发,用基础地价提供国民住宅用地,这些机构本身并不盈利,而政府的利益绝不沾边。与我们很多地方靠卖地收入盖起了政府自己豪华的楼堂馆所不同,他们政府本身用地也要支付包含了土地和基础设施费用的全成本去购买。我国台湾地区虽然政府直接征地从事城市化建设,但每一区域的土地开发均实行财务平衡方针,政府并不从中获利。这样的制度安排就使政府处于一个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执法地位,可以为社会整体利益,特别是城市化转型期迁徙务工落户的农民和其他移居人口,有力调节各既得利益集团的不当得利,降低城市化成本。因此,借鉴东亚模式成功现代化城市化的经验,中国城镇化用地制度改革最需要的并非是从政府尽揽卖地收入的这一极端,走到城郊农民和开发商坐享土地收益的另一极端,而是要以低成本安置移居就业人口为重心,实行用地成本公开透明、财务平衡的新体制,使政府既从债务泥潭也从利益纠葛中解脱出来。

最后,我国城镇化用地制度第三个主要问题是偏重于失地农民的一次性货币补偿而不考虑对其长期生计影响。 由于在一次性货币补偿中所谓土地增值分享没有也不可能有客观标准,除非将卖地收入全部返还农民(这并不可能,因为还要摊销公益用地和大量基础设施投入的成本),这样一次性货币补偿无论多高,并不能使失地者都满意,这就必然助推土地补偿从而城镇化用地的成本不断攀升。实际上,在许多村庄的征地冲突中,我们看到农民并非漫天要价,只是希望他们习惯的生产生活方式不被改变,或在必须改变时, 他们的长期生计有保证和改善。所以我们看到,在日韩台城市化的用地模式中,并没有多少一次性补偿(在东亚乃至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动产征收若采用和接受货币补偿方式将被视为自愿出售而要交纳资本利得税,而保留或购买为同类资产则可递延交税),主要是采取考虑农民长期生计的留地安置开发的方式。在日韩台城市化用地至今还在采用的“替地”模式中,需要征用一块农地时,往往调剂另一块农地去补偿给农民,称为“替地”以保证农民继续务农。在这种用地方式中,农民可以说与城市化的土地增值毫无关系,但这并不被认为是侵害相反被认为是真正保护了农民利益。因此,与缺乏客观标准的所谓土地增值分享相比,在城市化用地中用留地或替地安置的方式保证农民短期生活有改善、长期生计有保障是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尺度,可以显著减少纷争和降低移居就业者的城市化安居成本,而最不可取的反而是象今天这样,既坚持政府自由裁量权最大的土地财政不放,又在各种压力下被迫不断提高城郊失地农民的一次性货币补偿,结果是财政债务负担和房价地价等城镇化、市民化成本循环飙升。这样, 中国城镇化的道路就会越走越艰难。

 

土地制度改革焦点分歧之五:农民能否在自己土地上自主城镇化?

 

很多人对政府主导的城镇化抱有警惕,推崇市场导向的、农民自主的城镇化。从一定角度上说也不无道理。城镇化就是农民进城,当然要农民自主,主观造城而无人进来,或农民想进的城又不让进,显然都不是市场导向。因此,农民自主首先是进城农民自主,其核心就是人的自由迁徙,是户籍制度改革。所以国外的农民自主城市化都是进城农民自主占地落户 。在这里最错误的,就是把人的迁徙自由这个城镇化的核心偷换为本地农民土地的开发自由。试想,如果各地农民都用自己的土地来个自主城镇化的尝试,就会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生态环境极大破坏。所以法治国家都有用途和规划管治。那么,在符合或按照政府规划,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是否可以由农民自主城镇化呢?这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值得辨析清楚。

在这方面,天则所课题组援引了江苏华西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推荐了北京近郊的几个典型,其中最突出的是距离天安门仅20公里的郑各庄。他们专文介绍了郑各庄如何规划先行,全村1502人将该村4332亩土地几乎全部用于城镇化开发建设,不仅办了几十家企业,还开发兴建了大规模的高层住宅楼,自主地开具村里的收据大量出售。不用说,这个村子里的原有千余农民肯定都富了,经济也壮大了,总资产据称达60亿,以至媒体上报道村里用直升机去给高尔夫球场上的领导送早点。至于他们介绍的北京郊区的其他典型,由于土地一般都已被征走大半,只是利用余下的土地自主城镇化,其富裕程度自然就远比不上郑各庄。

城郊更不用说北京这样特大城市近郊农民自主城镇化可以致富,这当然毫无疑问。只是城郊之所以能够开发,其一,它是以其他广大农村的土地继续保持农用而不能城镇化为前提的。规划就是钱。其他广大地区的农民包括农民工服从规划作了贡献,城郊规划改变从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增值自然就不能由恰巧在城郊的农民自得,就如城郊某个地区被规划为绿化隔离带,其生计损失也不能由绿化带上居住的农民自己承担。其二,城市化是农民进城,没有农民进城就没有城市扩大城市化率提高,进城务工农民作为城市建设的新兴力量和财政税收创造者的双重身份,理当拥有安居从而分享农地转用的权利。其三,现在农民自主城镇化的典型,只是做了自己村庄内小市政的配套,并没有承担城区大市政基础设施投入。而没有这些大市政和交通的投入,村庄本身的自主城镇化也是搞不起来的。换句话说,一个村庄的自主城镇化并没有覆盖城镇化的真实成本。这样不该得的收益全自己得了,该负担的支出又没有负担,这种富裕当然不具有普遍性,相反还会成为扩大财产和收入差距的不公平因素。

那么,我们能否在农民自主城镇化的基础上,象一些人包括天则所课题组建议的那样,用税收去调节这种分配不公呢?问题在于税收调节的有效性与税率高低及税收标的物的透明度高度相关。土地改变用途的最高增值往往可达几倍几十倍,边际税率低了,达不到调节作用;边际税率很高,征税成本会直线上升而效率很低。如台湾曾在1954年按照孙中山“平均地权”“涨价归公”的思想,推出《都市平均地权条例》,既在城市规划区内限制每户持有土地上限,又对土地涨价实行高额累进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3倍以上,税率即达90%4倍以上税率为100%,由于阻力和摩擦很大,效果存疑, 60年代后期就开始逐步降低,到1977年城市化完成大半后最高边际税率就降到60%,即调到与我们今天的土地增值税率相当的水平。而我们自己的经验更说明,尽管只是面对为数有限的开发商,还不是面对广大农民,60%的土地增值税也是基本上征不来的,纳税人会想出种种办法规避隐藏,政府也投鼠忌器,结果只按销售额百分之几预征了事。这是为什么东亚包括后来台湾更成功的经验,都是主要用实物即土地比例征收来替代货币税收的原因。

“农民自主城镇化”口号的另一吊诡之处是这里农民的含义。就如这个农民并非全体而只是城郊农民一样,这个农民其实也并非是农户。因为与一些人设想的农民自主城镇化会强化农民个人和农户的作用不同,我们看到被推荐的华西村、郑各庄等农民自主城镇化的典型全都大大强化了集体组织和村干部的作用。其原因也很简单,农民自主城镇化不可能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因为规划中任何一个项目如住宅区、商务中心、绿化带或车站、桥梁等公共工程,都不是单户农民能够处理的,而需要很多户常常是跨组跨村农民的共同协调。让正好落在商住规划区的农户发财,让处于公益用地的农户自认倒霉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这就需要在全村乃至更大范围内统筹成本和收益。这种情况下,靠所有这些农户之间交叉和相互依赖的市场谈判去满足规划要求和完成利益分割,并同时达到市场出清的交易成本就太高了。这时民主或集权的集体决策的优越性就会显露出来,从而会大大强化乡村干部、现集体经济组织乃至强势家族的作用,而根本不可能是一些人浪漫设想地通过确权颁证、产权明晰,每户农民就可以“自主城镇化”。

更进一步,如果处于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不可能接受规划带来的或者暴富或者倒霉的命运,而必须进行利益统筹再分配,那么,正巧处在城镇规划区边缘一路之隔的农民当然也不会接受他们正好隔在规划区外只能务农的不利经济地位。实际上这正是现今城乡结合部违建小产权房普遍泛滥的经济原因。如果我们象天则所课题组一样, 认为农民这种抓住市场需求的逐利行为可以允许并得到鼓励,那规划事实上就会不复存在,从而出现公地悲剧。如果他们的逐利行为不可允许而必须保证规划的严肃性,那么,如规划区内的利益统筹均沾一样,规划区外农民的类似要求也就应当得到满足并以此作为他们守法的激励。从城镇规划区边缘的村庄向外依次类推,规划区内幸运农民的自主城镇化的利益必须要与规划区外一个一个攀比的村庄进行利益的统筹分配。但这样一来,所谓自主城镇化就不复存在,而只能是全国广大农民和公民利益均沾的统筹。这恐怕就是日韩台在城市化转型期没有农民自主城市化,而普遍实行各种不同程度“涨价归公”的城市化用地制度的内在逻辑原因吧。

 

土地制度改革焦点分歧之六:城镇化转型期是能具体区分公益、非公益用地,还是只能把一个区域的开发视为整体?

 

我在“土地改革六大认识误区”一文中说到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期,所谓严格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征地,缩小征地范围,是脱离实际的空谈。天则课题组表示很不认同。他们认为一块土地的开发是否属于公益性,可以通过独立和代表民意的机构这样程序正义的办法去认定。先不说这样的机构从何而得,他们显然还不明白城市化发展中新城区的开发实际上并不能也不应区分每个具体地块或项目去谈公益和非公益,而只能把一个大区域作为整体来考虑,从而平摊公益非公益的成本。 因为新城区建设中如道路、桥梁、绿化和公共设施用地比重不小,星罗棋布,与其他用地包括商住用地犬牙交错,因而根本不可能让恰好落在商住用地的农户自己开发,而只隔几步之遥的农户其土地“不幸”被规划为道路就强制征收。因此日韩台在城市化转型期从来都是全区域打包收购征收,所谓“区段征收”这个从西欧传到东亚的词就是这个意思。美国城市化发展时间长、完成时间早,但偶尔发生的旧城区改造也会涉及到这个问题。1954年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区决定对其落后衰败的区域进行更新改造。改造后将有三分之一的住宅建为廉租房,其他部分作住宅和商业开发。一位伯尔曼先生因在改造区域拥有一个设施完好的百货店要被征收而提起诉讼,认为自己的百货店并非破旧房,征收他的房子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结果他虽在地区法院获胜,但却在美国最高法院被一致判定败诉。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更新改造不是基于一个一个的建筑,而是必须把这个区域作为整体来规划。既然一个区域的更新改造在整体上被立法机构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房主就不能以自己的财产还崭新完好而拒绝征收(美国最高法院卷宗,第348卷,Berman v. Parker, 26  1954

这一点,实际上从上述被推崇的农民自主城镇化的典型中也可看出,无论华西村还是郑各庄,当他们在自己村子里自主城镇化时,这些村庄就得组织规划得像政府一样,也得留出相当多的土地来做公益的道路、绿化等使用,但根本不能区分公益非公益去对农户给不同补偿;也是必须在村庄内将土地统一调配使用(相当于村庄内部全部征收),综合成本和收益平均后,所有农户分摊。可见, 无论以谁为主体进行城镇化,严格区分公益非公益用地的征收补偿都是不可行的。这也是韩国和台湾地区在城市化转型期,笼统地将所有土地改变用途和新城区建设均列为公益用地范围的原因。因此,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不能靠想当然地不要政府让市场解决问题,还是得釜底抽薪,硬碰硬地断掉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利益瓜葛,厘清政府职能,因为在土地利用上世界上没有一个甩掉政府、市场自己决定土地用途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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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生

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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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是影响我国经济改革进程的三项重要变革(价格双轨制、资产经营责任制、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提出和积极推动者。1984年9月在首届全国中青年经济工作会议上,他因与同伴首次提出放调结合的价格双轨制改革思路并被国务院采纳成名。1985年,以华生为首的研究团队提出建立政资分离的国有出资人体系,竞聘企业经理人,国家按出资分享收益,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改革方案,并推动其后在全国的试点和国资局的设立。1998年2月,华生留学回国后率先提出A股含权和股权分置改革问题,认为中国股市需要尽早纠正制度缺陷,重新界定产权,用赎买流通权的办法让非流通股恢复流通,并积极参与和推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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