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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华生 董申
摘要:
由于美国实行明显偏高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使美国在其他方面的税负负担优势都无法得到有效体现。本次特朗普减税后,美国的企业所得税水平下降到了与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主要经济体可比的竞争水平,美国企业在流转税、社保负担等方面的优势开始逐步凸显。
 
考虑到现代工业制造业的高度流动性,我国要大力发展制造业尤其是先进制造业,应当对制造业进行税收优惠。而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的三档税率中,工业制造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其他行业的两档分别为11%和6%,因此如果对制造业实行增值税减税,不会增加税率档次和征管难度,相反会进一步缩小不同产业的增值税负担和抵扣不充分的问题,有利于税负公平。
 
早在2015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就正式提出了“要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进一步正税清费,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营造公平的税负环境,研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现在营改增已经顺利完成,实施效果良好,又值特朗普减税引发国际上竞争性减税的外部环境,出台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可谓适当其时。
 
去年年底,美国最终通过了减税法案。这次被特朗普自称为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减税,已经开始有力地刺激美国经济的增长,美国大企业也纷纷表示要将因避税而存留海外的巨额美元调回美国国内。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美国税改影响和冲击了世界经济的格局,正在引起许多国家的应对反应。联合国贸发组织最新发布的《全球投资趋势报告》也预计,由于美国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的存量之和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总存量近50%,若无其他主要国家采取竞争性减税的抵消作用,美国税制改革将对全球直接投资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并与美国经济高度关联的中国,密切关注美国减税的经济影响,分析与选择我们的政策应对,非常紧迫和必要。
 
减税后美国企业的负担变化
 
这次特朗普减税方案以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核心内容。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从35%一次性削减至21%。这是自里根政府以来美国最大的减税行为,从美国国内到世界主要国家的反应来看,特朗普实施的大规模减税政策的影响还在逐步发酵中。
 
自上世纪末以来,下调企业所得税一直是OECD国家的大趋势,从2000年至2016年,OECD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自32.2%下降了8.5个百分点,至23.7%,税率下调幅度超过四分之一。与此相对的是,美国企业所得税联邦基准税率依然维持着1990年代的35%不变,因此美国国内一直有给企业减税的呼声。
 
不过综合而言,美国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不像表面看上去那么重。因为企业的税负负担由以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和以流转税为代表的间接税两部分组成。尽管美国长期以来维持高水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是美国的流转税税率水平则很低。两者综合后,与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相比,企业的税收负担并非明显偏高。而本次减税后,美国企业的宏观税负负担与OECD其他国家相比则发生了根本性的逆转,美国成为企业税负负担水平明显偏低的国家。
 
美国的流转税税率与欧洲发达国家相比,有征收环节单一和税率偏低两个明显的特征。其中,征收环节单一指美国不采取对生产、流通、零售等多个环节均征收增值税的征税方式,取而代之的是在最终零售阶段一次性征收销售税,而且是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唯一不实行全国统一的增值税而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财政情况设定税率,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流转税的国家。
 
2017年美国州与地方销售税统计报告数据显示,在美国50个州和一个特区中,除蒙大拿州、俄勒冈州、特拉华州、新罕布尔州四个州外均征收销售税。将45个州及华盛顿特区的州销售税与地方销售税加总后算术平均,美国的销售税复合税率均值均约为6.17%。与此相对,OECD成员国增值税的平均税率水平则是19.1%。美国的流转税负是OECD成员国中最低的,仅为平均值的三分之一。
 
但是与低流转税负形成对比的是,在特朗普减税前,美国企业的直接税即所得税税率确实是发达国家之最。在2016年财政年度,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两项合计占美国联邦税收的48.83%,比OECD国家平均水平的33.25%高出将近50%。尽管美国以直接税为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但与OECD其他国家相比,其个人所得税征收水平并不高。从最常用的两个统计上来看,2016年美国所得税占总劳动成本的比重为31.17%,是OECD平均水平的87%;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40%,在OECD的34个国家中排名第23位。
 
美国直接税征收体制最突出特征是其企业所得税税率明显高于OECD的平均水平。截至2016年年末,OECD成员国的企业所得税平均为23.7%,而美国企业的所得税仅联邦基准税率就达35%,为OECD国家平均水平的1.48倍,这也是本次减税方案得以支持和通过的基础。
 
美国企业的所得税分为两部分,联邦税和地方的企业所得税。联邦税税率即本次特朗普减税的对象由35%一次性下调至21%,地方税则各州、县不同。根据OECD组织的估算,减税方案实施前联邦及地方的所得税合计后,注册在美国国内的企业的所得税复合税负负担高达38.91%,而本次减税后,联邦及地方所得税合计降至23.91%,从OECD国家中所得税税率最高降至第24位。
 
特朗普税制改革为世界带来了新的挑战。一个流转税税率明显偏低的国家开始实行甚至低于以流转税为主要收入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这是自二战结束、现代租税国家确立以来还从未出现过的现象。本次特朗普减税所可能带来的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的重大挑战也正于此。本次减税实施后美国成为了OECD国家或发达国家中第一个“双低税率国家”: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OECD平均水平的84.4%,流转税税率为OECD平均税率的三分之一。
 
让美国再次伟大,重振美国作为制造业大国的地位是特朗普政权的基本政治纲领。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降低企业税负负担,提升企业活力成为特朗普执政一年来最大的政策抓手。这次特朗普减税方案的实施就是其推动美国制造业复苏的最重要步骤。从目前看也已经产生了积极作用,美国主要经济机构均已大幅调高对美国今后经济增长速度的预测。 
 
减税后中美企业税费负担比较
 
长期以来,由于美国实行明显偏高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使美国在其他方面的税负负担优势都无法得到有效体现。本次特朗普减税后,美国的企业所得税水平下降到了与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主要经济体可比的竞争水平,美国企业在流转税、社保负担等方面的优势开始逐步凸显。
 
与我国及OECD其他国家实行的增值税相比,美国的销售税不仅税率低,在征收的州中平均仅为6.17%,而且即便是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销售税也比增值税的企业税负负担更轻和更公平。由于国内一直缺乏对美国销售税的研究和分析,许多人甚至误认为我国17%的增值税在抵扣后与美国6%左右的销售税负担差不多。因此,我们下面通过增值税与销售税的对比,分析两种税收体制对企业负担的影响。
 
由于美国没有增值税,而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决定是否在最终零售阶段征收销售税。同时地方政府普遍对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医药用品、文化教育用品等免征或减征销售税。销售税为价外税,由商家代收后转交地方政府税务部门。计税方法为:商品零售价格×销售税税率。即当销售税为X时,商品的最终零售价格为税前价格×(1+X)。销售税只对最终零售阶段征收,在相同税率下其征税金额与增值税相同,两者完全可比。
 
假设税率统一为17%,先看最简单的情况:假定生产环节是封闭的,即除向上游企业采购的原料外,不再外购生产资料,以林场、家具厂、家具城为例说明。
 
实行增值税时的征税结果:
 
A 林场 :原材料为自有林木,无对外采购,销售100万元自产板材,含税价格117万元,增值税17万元由林场缴纳。
 
B 家具厂: 购入板材117万元(含增值税17万元),增值50万元,含税出厂价175.5万元。商品价格中含增值税25.5万元,因林场已缴纳17万元,抵扣后家具厂缴纳增值税8. 5万元:
 
C 家具城:家具进价175.5万元(含增值税25.5万元),增值50万元,含税零售价234万元。商品价格中含增值税34万元,因林场及家具厂已缴纳增值税25.5万元,抵扣后家具城缴纳增值税8.5万元。
 
从最初的生产到最终的零售,在这三个环节上,三家企业合计交纳增值税34万元。
 
实行销售税时的征税结果:
 
A 林场 :销售100万元自产板材,含税价格100万元,销售税0元 。
 
B 家具厂: 购入板材100万元(含销售税0元),增值50万元,含税出厂价150万元,销售税0元。
 
C 家具城:家具进价150万元(含销售税0元),增值50万元,零售给最终消费者故交销售税17%,含税零售价:200万元×(1+17%)=234万元,销售税34万元,由家具城缴纳。即在零售环节一次缴纳销售税,税额也是34万元。
 
因此,在相同税率下,对于税收部门来说,实行增值税或销售税的税收效果相同,税收总额都是34万元。两种税收制度所不同的是增值税分段征收,而销售税则是在最终的零售阶段一次性征收。
 
当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生产环节通常不会封闭,企业除主要原料购进外还需采购各种辅料及生产工具。故增值税抵扣除主要原料外还会涉及其他许多相关企业,但这也不会影响商品中的流转税总额。涉及其他相关企业增值税抵扣时的纳税举例如下。
 
实行增值税时的征税:
 
A 林场 :外购生产工具和加工辅料等含税价格11.7万元,增值90万元(自有林木、人工成本、利润等),销售自产板材税前价格100万元,含税价格117万元,增值税17万元。其中1.7万元已由外购生产资料的供货商缴纳,故林场缴纳增值税15.3万元。
 
B 家具厂: 购入板材117万元(含增值税17万元),外购生产工具和加工辅料等含税价格17.55万元(含增值税2.55万元),增值35万元,含税出厂价175.5万元。商品价格中含增值税25.5万元,因林场和外购生产资料的供货商已缴纳增值税19.55万元,抵扣后家具厂缴纳增值税5.95万元。
 
C 家具城:家具进价175.5万元(含增值税25.5万元),外购11.7万元(含增值税1.7万元),增值40万元,含税零售价234万元。商品价格中含增值税34万元,抵扣后家具城缴纳增值税6.8万元。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林场、家具厂和家具城合计交纳增值税28.05万元,三家购进的生产资料抵扣相关企业已交的増值税5.95万元,合计还是34万元。
 
实行销售税时的征税:
 
A 林场 :外购生产工具和加工辅料10万元,增值90万元,销售税0元。销售100万元自产板材,销售价格100万元,销售税0元 。
 
B 家具厂: 购入板材100万元(含销售税0元),外购生产工具和加工辅料等含税价格15万元(含销售税0元),增值35万元,销售价150万元,销售税0元。
 
C 家具城:家具进价150万元(含销售税0元),外购10万元(含销售税0元),增值40万元,销售税17%即34万元,含税零售价:200万元×(1+17%)=234万元,总税负还是34万元,由家具城一次缴纳。
 
可见,只要税率相同,对于税收部门而言,在各个阶段分别征收增值税,与在最后的零售阶段对商品总价一次性征收销售税的税收效果不变,商品最终纳税总额相同。也就是说销售税与增值税是完全可比的,销售税的税率所反应的税收负担与同税率下的增值税相同。很多人强调增值税可以抵扣,但是这种抵扣从商品中所含的税负的角度来看,对最终总税负没有影响。这是因为,虽然在中国17%的增值税税率下,经抵扣后通常一个企业的实际负担只是6%左右,但由于产业链上下游的各个企业都有这个负担,而只在零售环节征收的6%销售税是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总负担的。因此,从流转税税负总负担的角度看。我们17%的增值税实际负担不是抵扣后与美国6%左右的销售税差不多,而是约为其3倍。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同样税率的增值税与销售税对税收部门的税收效果及商品最终的总税负并不影响,但对企业的影响则大不相同。首先,对于生产、流通、销售的各个环节的企业来说,销售税有着明显的资金节约效应。通过增值税和销售税两种税制对比可知,由于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在各个阶段分别征收然后向下传递,在零售之前的各个阶段已经预征了大部分税金,而这部分税金必须由生产企业垫付,因此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占用企业的资金要明显大于销售税。
 
美国是OECD国家中唯一的至今没有导入增值税的国家,尽管从上世纪70年代起,数次讨论过引入增值税以便与欧洲国家接轨,但最终都被国会否决。此次特朗普的税制改革则根本未将是否引入增值税列入讨论的范围。在包括主要发达国家在内的大多数世界经济体都采取了增值税后,美国还要特立独行地坚持实行销售税而与世界脱轨,不是没有缘由。美国过去长期以极高的企业所得税率却成为新型科技企业最集中、创新能力最强的国家,与其不搞增值税而实行很低的终端销售税有相当关系。因为绝大多数新兴科技类创新企业使用大量高素质的人力资本,提供的是中间产品。在实行销售税的情况下,新兴科技类创新企业一方面不必将人力投入算为增值额而交税,同时在购入用于产品研发及生产的各类设备时也避免了包含增值税,可以节约资金成本。另一方面购买其产品及服务的用户,由于不是最终消费者,也不需要在购买时支付高额的增值税,其间流转税税负负担亦为零,同样可以节约大量资金。应当看到,美国税收制度的这一优势,在企业所得税大幅下降后,还会继续扩大。
 
其次,销售税特别是增值税,其实最终都未必是由消费者完全负担,在许多情况下,也可能变成企业的实际负担。所谓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向下转移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并不构成生产企业的实际税负负担的说法,是基本教科书对完全竞争市场的理论概括,离真正的经济现实还有相当距离。实际上,引入增值税后的实际负担转移既取决于价格的需求弹性,也取决于每一个企业议价的市场力量。特别是在我国的商业实务中,企业谈判和合同报价通常都是含税价,政府部门也默认而并不干预。这就是说,增值税在实践中并不是如理论上那样,在合同报价谈判结束后作为价外税附加从而与企业无关,而是要作为价内税在很大程度上由自己消化。因此在现实经济中,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侵蚀是经常发生的。
 
同时,由于增值税往往采取不同行业的差别税率,如我国增值税率为17%、11%、6%三档,适用高税率的下游加工企业购进低税率的上游产品(如农产品),及有些采购产品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就会发生增值税抵扣不充分从而加重企业负担的情况,这在我国农产品深加工等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另外要指出的是,在税收之外,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障金,美国比我们的企业负担也要轻得多。根据OECD的工资中社会保障金占比的统计,2016年美国社会保障金占劳动成本支出的比例合计为税前工资的14.8%,其中企业(Employer)负担比合计为7.7%。而我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等五险一金的仅企业负担部分最高超过40%。 
 
中国企业减税降负的可能选择
 
从上述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今年自特朗普减税开始实施后,中美企业的税收负担对比将发生很大变化。中国企业原本存在的低所得税优势(25%对38.5%)不复存在,而流转税方面实际负担约为美国境内企业的近3倍(17%加各种附加后超过18%,而美国仅略高于6%)。这对中国境内生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及以美国为主体的跨国公司选择投资和生产地,均会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有人认为特朗普减税是雷声大、雨点小,我们可以不予理会的观点并不正确。不错,特朗普减税就个人和家庭负担来说,确实对美国广大中产阶级影响有限。但是,特朗普减税大大降低了美国本土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会带来美国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和刺激美国经济的强劲增长,这也是不可否认的现实。因此,对于特朗普减税,我们不能袖手旁观,而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就税收领域而言,进一步调减企业所得税既有空间,也有提高征管效率的必要性。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规范税率为25%。高新技术企业则实行15%优惠税率。应当承认,这其中也有一些名不符实、仅仅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掺水乃至造假的伪高新技术企业。此外,我国还实行了如西部大开发等区域性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这也导致了一部分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扎堆迁移。显然,这种区域性优惠政策在地方政府本位主义的利益导向性下,很容易产生税负不公从而扭曲资源配置。因此,统一调降企业所得税税率除了可达到降低企业负担目的外,还有利于税收政策和征管的法治化、规范化。但是其缺陷也很明显。首先,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已享受15%的优惠税率,因此,统一降低企业所得税并不能使它们受益,反而相对恶化了竞争地位,与我国鼓励科技创新的大战略并不吻合。其次,统一降低企业所得税可能进一步增加非实体经济的相对收益和吸引力,不利于工业制造业的发展,不利于调节劳动收入与资本、土地等收入的关系,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再次,考虑到我国现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国际比较来看也并不算太高。所以,综合来看,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虽然看上去顺理成章,但其实可能并非上选。
 
在企业所得税之外,我国企业的主要税负是增值税。从国家财政收入总体构成上看,增值税即便在营改增之前,也是最大税种。我国在2016年取消营业税后,服务业统一交纳6%的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和农产品、公有事业等实行11%的增值税率,货物加工销售等实行17%的增值税税率,因而工业制造业的税负最重。所谓商品流转税负为美国企业的近3倍,也主要是指制造业。我国许多传统制造业企业利润微薄,有不少处于亏损边缘,但却必须缴纳巨额增值税,对于其升级换代较为不利。同时,由于人工支出全被计算为企业增值额,高额的增值税负尤其不利于新经济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因为在新经济和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并不需要太多的重资产投入或原材料购进,主要是人力资本投入,在公司收入中没有多少进项税可抵扣,这样17%的增值税就基本由自己承担,导致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10%企业所得税优惠远远不及增值税带来的重负。从这个角度看,一直坚持不采用增值税而只实行很低零售销税的美国,在过去几十年中科技创新层出不穷,恐怕与其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税收制度有相当关系。
 
因此,考虑到现代工业制造业的高度流动性,我国要大力发展制造业尤其是先进制造业,应当对制造业进行税收优惠。而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的三档税率中,工业制造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其他行业的两档分别为11%和6%,因此如果对制造业实行增值税减税,不会增加税率档次和征管难度,相反会进一步缩小不同产业的增值税负担和抵扣不充分的问题,有利于税负公平。
 
根据我国目前工业制造业交纳的增值税税率总额来看,工业企业增值税税率若从17%下调至15%或13%,应当说财政上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如果力度更大,一步下调至11%,所减少的国家税收约在1万亿元左右,这与实行营改增及其他相应减税措施总计减少的税收也只是大体相当,但其意义与影响却会大不相同。营改增后,国家税收总额继续稳步增长,2017年税收总额同比增长8.7%,扭转了近年来的下降趋势,也反映了随着税制规范化和税收征管的效率提高,国家税收的增加并没有受到营改增的影响,这样也为增值税的进一步规范化和调减创造了空间和条件。
 
应当指出,调减制造业增值税并不是什么新的建议或思路,而是中央酝酿已久的战略考虑。早在2015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就正式提出了“要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进一步正税清费,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营造公平的税负环境,研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现在营改增已经顺利完成,实施效果良好,又值特朗普减税引发国际上竞争性减税的外部环境,出台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可谓适当其时。
 
2018年正时值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在这样一个历史性的纪念时刻,国家若推出大力度的减税降费措施,既是适时适度的国际竞争应对,又会给出执政为民的重大政策信号,能极大地振奋人心,推动改革开放的深化发展。
 
(华生,东南大学国家发展与政策研究院院长;董申,武汉大学董辅礽经济发展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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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生

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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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是影响我国经济改革进程的三项重要变革(价格双轨制、资产经营责任制、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提出和积极推动者。1984年9月在首届全国中青年经济工作会议上,他因与同伴首次提出放调结合的价格双轨制改革思路并被国务院采纳成名。1985年,以华生为首的研究团队提出建立政资分离的国有出资人体系,竞聘企业经理人,国家按出资分享收益,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改革方案,并推动其后在全国的试点和国资局的设立。1998年2月,华生留学回国后率先提出A股含权和股权分置改革问题,认为中国股市需要尽早纠正制度缺陷,重新界定产权,用赎买流通权的办法让非流通股恢复流通,并积极参与和推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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